山西省部分市在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出实招
浏览次数:2129 次 发表时间:2011-05-28
山西省部分市在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出实招
《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发〔2009〕18号)发布以来,我省各市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委18号文件,紧紧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出台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些条款不失为新招、实招。
2009年11月10日,忻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忻市发[2009]29号)中规定: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在50元以下的免收,在50-149元的减收50%,在150-299元的减收30%,在300元以上的减收10%。
2009年11月11日,长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09〕23号)文件中规定: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现行低保水平基础上,上浮10%予以特别保障;兴建市安康寄养院,县级也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使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托养规模市级达到100人以上,县级达到30人以上;每年从教育附加费中拨出不少于2%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从2010年开始,市级财政按全市残疾人人均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分别编列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并从2011年起每年按10%的幅度递增,使财力投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009年11月12日,朔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朔发〔2009〕49号)文件中有更多的具体规定:对贫困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助不低于20%的费用;对持证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灾病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补助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农村65周岁以上残疾人每年享受生活补助360元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20%的费用;增加特殊教育投入,每年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不少于1%的资金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每个扶贫工作队包扶2——3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力争在包扶期内使残疾人脱贫。
晋城市11月30日也出台了“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09〕21号),也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具体政策;其他地市也将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