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3698 次 发表时间:2013-09-25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兄弟省市先进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资助基金、以发展残疾人事业为目的的公益活动项目的管理。依据《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资助项目范围包括: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四)奖励优秀残疾人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其他与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实施单位选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专项基金的项目领导小组为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原则
根据《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三)重点开展对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康复、教育、就业、文化教育、生活福利、法律维权、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立项原则和基金募集情况,由基金会项目部提出项目方案。
(二)项目方案由秘书长审批后,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项目方案。
(三)申请项目实施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申请书。
(四)基金会项目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
(五)根据项目部审查结果,由秘书长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立项。
(六)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项目实施通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由秘书长牵头总负责,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实施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项目资金/物资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九条 确定实施的项目应明确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项目经费及救助条件、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并以此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评估及拨付项目资金/物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会在当地实施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助对象的筛查和审核,落实项目资金/物资的发放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实施计划、审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进行。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的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评估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按项目方案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向基金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一个月内对照项目方案,按要求完成项目执行报告及所需上报的材料,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收到项目执行单位项目执行报告的一个月内,对项目报告和上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项目部结合审查意见、资助额度和项目内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估方式或现场评估方式。项目评估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具体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条 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根据项目评估情况,将项目实施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优秀项目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管人,由项目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后报请理事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
对不合格项目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规定退还救助资金/物资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部专人负责项目信息,保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基金会公益助残行动(项目)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扶残助残的良好形象。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项目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2年12月26日2012年度第二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